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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编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日期:2017/9/27   浏览次数:3413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编办、县委和县纪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财;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要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第二章 责任分工和内容

第四条 办党支部对全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根据党组分工承担具体责任。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朱瑞红同志是本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1、督促制定并落实本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纠风工作计划;

2、定期听取纪检监察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3、以身作则,依法行政,管好队伍、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4、认真开展上级批办的信访件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李厚勇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协助主任抓好本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督促分管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2、抓好本办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3、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组织本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2、对本科(室)所属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实施监督管理,适时与每个干部职工进行廉政谈话。

3、安排工作时,对干部职工执行廉政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并进行检查监督。

4、认真开展谈心活动,掌握本部门相关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不正之风和不廉政行为,要敢抓、敢管,并及时上报分管领导。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章 考核责任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1、办党支部负责对本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2、考核结果要记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办有关领导班子要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七条 党风廉政情况报告

1、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述职述廉报告。

2、各科(室)每年向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报告一次有关工作情况,抓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现重要问题,要做好调查处理或者配合调查处理。

3、办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工作汇报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政情况。

第八条 廉政谈话

1、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不定期与其他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了解各人及各科(室)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及廉政勤政情况。

2、干部任用谈话。对新任科(室)负责人,由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进行任前谈话,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提出要求。

3、诫勉谈话。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由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照党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强化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切实得到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对廉洁从政行为的精神激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编办支部负责解释并组织监督实施,由综合科负责具体执行。


单县编办         

201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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